第824章 诚信很重要

“嗯,这案子我估计当事人不会找咱们。如果对方问起来,您最好跟对方实话实说,这案子咱们不可能做无罪辩护。”方轶一脸认真的说道。

吴秘书点头答应下来。

方轶从装现金的纸袋子里掏出一万元,递给了他:“这是今天的劳务费,我给你百分之二十。”

“方律师,如果这案子接下来,您不提我也得给您说费用的事。但这五万元是您的劳务费,我就不要了。咱们来日方长,没必要计较这些。”吴秘书推脱道。

见对方不是假意推脱,方轶便将钱收了起来,并提议找地方请吴秘书喝一杯,后者欣然接受,人家给联系了半天,不要劳务费,请吃顿饭还是应该的。

吴秘书这人就这点好,分的很清,小钱不要是为了维系关系,大钱少一分都不行,因为这是应得的。有点盗亦有道的意思。

说实话,吴秘书心里有些惋惜,按照方轶的说法,这案子肯定没希望了。事实上刘总的斯文助理确实没有再联系他,而是联系了胖律师的推荐人,并与胖律师达成了委托协议。

半年后,吴秘书突然听说推荐胖律师给刘总的那位同行不在圈里混了,后来一打听才知道,案子的结果与胖律师的预判相差十万八千里。

刘总怀疑推荐人和胖律师合伙骗他钱,并在圈子里散了消息,搞的那位推荐人里外不是人,被打上了不可靠的标签。

后来那位推荐人想自掏腰包退钱给刘总,谈和解,但是人家根本不搭理他,结果可想而知,推荐人好好的舔狗生涯就此终结了。

吴秘书感到好奇,什么样的判决结果会让刘总使出这么狠的手段,直接将同行的财路断了,于是他找来了判决书,看到了如下内容:

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业明以营利为目的,招募、控制多人从事卖Y活动,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Y罪,依法应予严惩。被告人刘业明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,其辩护人关于卖Y不包括男性之间的X交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。

根据刑法规定,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、雇佣、引诱、容留等手段,控制、管理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;组织他人卖Y中的“他人”,主要是指女性,也包括男性。

被告人刘业明以营利为目的,组织“公关人员”从事金钱与X交易活动,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,但该行为亦为卖Y行为,亦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,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,故刘业明的行为符合组织卖Y罪的构成条件。

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刘业明犯组织卖Y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

二、被告人刘业明违法所得二千三百元予以追缴。

一审判决后,被告人刘业明不服,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吴秘书拿着判决书特意找到方轶咨询过,方轶告诉他,有期徒刑八年,如果在里面表现好可以减刑,五万元罚金也不多,但是二千三百万元违法所得被追缴可不是个小数。

吴秘书琢磨着,刘总这么恨胖律师和那位推荐人,很可能不只是侄子被判了八年,更多的是被追缴的二千多万的事。

吴秘书还真有点后怕,当时方轶说这案子没希望后,他还真动过心思想再找一位刑事律师,单独约下刘总,现在看来……不管哪一行,诚信很重要。

当然这都是后话,目前来看吴秘书心里还是有点小纠结的。

次日早上九点半时,方轶脚步轻快的走进律所。正好看到孟广达一边用小毛巾擦着头上的汗水,一边往律所里走,头顶仅剩的几根毛发都被汗水黏在了头皮上,看着挺狼狈的。

“孟律师,你这是去哪啦?怎么搞了这么一头汗?”方轶看向他好奇的问道。

“嗨,别提了。之前通知今天开庭,结果我到法院后,书记员告诉我,被告人昨天晚上急性阑尾炎发作,住院了,不开庭了。白跑一趟。”孟广达一边叠着小毛巾,一边解释道。

“哦,那你着什么急啊。搞的这么一头汗。”方轶点头道。

“云乔跟我说谢律师那又有个刑事案子,早上刚签的……”孟广达尴尬的笑道。

“哦,孟律师,钱要赚,身体也要注意,悠着点。”方轶一笑。

“嗯,一定,一定。”孟广达点头道。

十点钟的时候云梅介绍的那位客户沈明珍来了。

沈明珍四十多岁,外表看起来很文雅,穿着打扮不俗,属于那种看起来端庄、大气的女人。

据云梅介绍,沈明珍经营着一家珠宝店,平时非常喜欢饮茶,曾经跟着她学过一段时间的茶艺,两人关系尚可。

“方律师,既然您是云总的朋友,有什么话我就直说了,这次来找您,主要是为我弟弟沈明元的事,前段时间他被抓了。”沈明珍说话不紧不慢,节奏把控的很好,一点都不显得急躁。

“您弟弟涉嫌什么罪名?”方轶问道。

“涉嫌洗钱罪。我不太懂洗钱是怎么回事,所以我想向您咨询下我弟弟的案子。”沈明珍一脸迷茫的说道。

“您能说说具体的案情吗?”方轶问道。

“这个我知道的不多,所以无法告诉您具体发生了什么。我只知道他跟着一个老板做事,后来也不知道怎么搞的,他突然就成了公司董事长了,再后来就被抓了。”沈明珍摇头道。

“嗯,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,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
(一)提供资金账户的;

(二)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的;

(三)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;

(四)跨境转移资产的;

(五)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……”

(本章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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