没有调查,便没有发言权。
心里存着事,脱离温柔乡的王迪,起了个一大早,凝神定心打了几圈太极拳以后,便离开了长寿宫赶至御书房内。
他一发话,从古至今,那些涉及到育婴福利机构的相关记载,未出一个时辰,便已按照朝代顺序,整整齐齐码放在了天子案前。
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篇》有云:以保息六养万民,一曰慈幼,二曰养老,三曰振穷,四曰恤贫,五曰宽疾,六曰安富。
所谓“慈幼”,即“谓爱幼少也”。
瞧瞧,先秦之前的周朝,早在两千多年以前,人家已经将“慈幼”放在了社会福利救济之首。
可惜了,在王迪看来,嘴里天天念叨着应当遵循周礼的文臣们,对于救助婴孩这一微弱群体的重视程度,远不如他们嘴上说得那样好听。
快速翻阅着史书资料,王迪忽然发现,历朝历代抚育婴孩的慈善机构,竟多是由帝王主动发起的,而非是由那些心怀天下的臣子们应当主动提出来的仁政。
从先秦至汉末,官府的慈幼措施,主要在于通过颁布政策给予底层百姓一定的育儿补助,又或是鼓励宗族、乡邻等亲近之人,对无依无靠的婴孩施以援手。
直至“佞佛”的南朝梁武帝萧衍时期,就是这么一位活活被饿死的帝王,人家当初可是抱着“孤幼有归,华发不匮”的目的,在京师设立了既能收养婴孩又可赡养老人的孤独园,算是首创了极具福利性质的专业机构。
当然了,王迪估么着,设立孤独园,八成是信佛已经到了走火入魔地步差点整出佛国的萧衍,为了积攒所谓的功德,才弄出这么一个救济老弱病残、普度天下众生的福利机构。
然而不管怎么说,对于那些被遗弃的婴孩而言,此举绝对称得上是再造之恩。
而且,自打这先例一出,往后的朝代,当朝天子为了彰显自己的仁德,陆陆续续地开始办起了类似的慈善救助机构。
武则天长安年间,依旧是因为佛风盛行的缘故,出现了受官府监督,实际确实由寺院主持经营的悲田养病坊。
悲田,佛门术语,意为施贫。
最令王迪感到震惊的是,这个集合了儒家仁爱思想和佛门普度众生思想于一体,有着矜孤恤贫、敬老养老功能的慈善机构,其救济对象,竟然不仅仅只限于老弱病残群体。
连阿猫阿狗这些小动物,都具备得到布施救助的机会。
这一发现,当真有点震惊了王迪的三观。
距离当下大明朝八百年前的唐朝啊,在人都照顾不过来的封建时期,竟特么连动物收容所都整出来了。
对此,继续翻阅着档案的王迪,摇了摇头嗤笑一声过后,也不知该说些什么好。
到了宋代,弃子、溺婴之弊,便已是到了屡见不鲜的阶段。
按照史书上的记载,再对比现在的大明朝,王迪觉得,在弃子溺婴这件事上,儒家理学盛行的宋朝,差不多算是达到了历史峰值。
长江以南的地区,绝大多数的乡村百姓,受限于温饱这一类的根本原因,每家每户通常只会养活两男一女三个娃。
在没有避孕措施的前提下,一旦家中婴孩超过了这一数量,那么毋庸置疑,杀婴…尤其是杀女婴这回事,不说家家户户都干过这事吧,至少也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比例!
办法嘛,很简单。
将婴孩死死按入冷水盆之中,待几声呻吟过后,这么个“小麻烦”…便算轻而易举地解决掉了。
不忍心自己下手造成杀孽的,出门走远点往那荒郊野外随手一扔,也挺方便的。
大才子苏轼写给鄂州地方官朱寿昌的信中便建议到,希望“故杀子孙,徒二年”的法律规定,能够切实推行到鄂州各县各乡村之中,警醒底层百姓杀婴是要付法律责任的。
可惜了,法不责众。
是以,在王迪的思想观念当中,那个官与民俱是特别富有的宋朝,生子不举这回事,竟然成了最为突出的社会伦理问题。
一直到了有着“六贼之首”名号的蔡京,上了份箚子提出了倡议,宋徽宗在任期间推行《居养法》的时候,全国各地这才陆陆续续涌现了名为“居养院”的慈善机构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,照顾一下全国各地的鳏寡孤独贫穷者。
其中,特别规定了“遗弃小儿,乃雇人乳养”的律法,尽最大限度保证那些被遗弃孤儿的生存问题。
只不过,认真翻阅着手中档案,查到南宋时期创办了慈幼庄的江东转运副使真德秀,及设立婴儿局的湖州通判袁甫这二人以后,时至今日,有关抚育遗弃婴孩的慈善机构,竟特么绝迹了!
无论是官办的,还是民营的,亦或是由寺庙道观主持经营的涉及到育婴慈幼性质的机构,统统没有了。
按道理来说,算得上是孤儿出身的太祖高皇帝,应该比较重视这一块啊。
老弱病残,其中的老、病、残,还有亡者都有人照料了,为何没有一点生存能力的弱小婴孩,就没人管呢?
随口问了下当值的那位精于史学的侍讲学士范宗,出乎王迪意料的就是,他本以为这位不食人间烟火,一门心思都放在了书籍上面的书呆子,会给出诸如“云蒸霞蔚开新韵,海晏河清享太平”这一类的无用言辞。
哪曾想,人家范宗,一条条说得还挺在理。
“回禀陛下,慈幼一事,臣认为,相较于秦汉唐宋这段时期,我圣朝在这一方面做得确实不尽如人意。”
既然皇帝问起来,从不撒谎的范宗,有一说一,不存在一点避讳的念头。
注意到皇帝没有任何怪罪的意思,未有过多犹豫,范宗继续讲道:
“陛下,《大明律》规定:乞养异姓义子、以乱宗族者、杖六十。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、罪同、其子归宗。”
“若庶民之家、存养奴婢者、杖一百、即放从良。”
“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、不送官司、而卖为奴婢者、杖一百、徒三年。为妻妾子孙者、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、各减良人罪一等。被卖之人不坐、给亲完聚。”
“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、罪亦如之。隐藏在家者、并杖八十。”
“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、杖一百、徒三年。为妻妾子孙者、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冒认他人奴婢者、杖一百。累犯者,游街示众一个月,发边充军,本人死,子孙接替。”
“最重要的是,倘若被收留的婴孩遭到了身体侵害,如若被人告发,这是有可能被定以‘采生折割罪’这种会遭受凌迟酷刑的罪名。”
“因此,受到诸多律法的限制,那些被遗弃的婴孩,普通人家即便想收养,也会心生顾虑,放弃这种念头。”
“再就是,弃子是犯了大明律的。但溺婴一事嘛,除了当事人知晓以外,外人便无从得知其中具体实情。即便知道了,民不举官不究,也无需承担任何律法制裁。”
“是以,在我大明圣朝,弃子案例并不多见。再加上限制颇多的律法,类似于孤独园、居养院、婴儿局这一类的慈幼机构,便没了存在的必要性。”
听闻范宗的进言,脑袋瓜里没有多少《大明律》储备量的王迪,顿时间恍然大悟。
“这应该算是用力过猛…一下子纠正过了头吧?”
太祖高皇帝定下这些保护婴孩的律法的本意,王迪寻思着,肯定是本着“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”这样一个原则。
可惜啊,弃子案例是没了…因为全部变成了更为隐秘的溺婴举动!
没了被遗弃的婴孩,肯定也不需要居养院或是婴儿局这一类的慈幼机构。
“难怪连罗绾这么个书香世家出身的妃子,对此都一清二楚…看来溺婴一事,在大明朝已经成了极其普遍的社会行为了。”
“恐怕…也就我这个自幼长在深宫当中的皇帝,不知晓此事了吧?”
沉思片刻,王迪有了决断。
太祖高皇帝定下来的这些律法,当下正值新政落实的紧要关头,他暂时没有大刀阔斧改动大明律法的念头。
在他看来,只需将“溺婴者,罚款十两白银、杖五十”添加到大明律中,就算无法阻止所有的溺婴行为,怎么着也能大大缓解这种社会弊端。
只不过,在此之前,下沉到县级单位的育婴堂,得提前布置利索喽。
而这,又是一大笔额外支出。
不管怎么说,老病残这些群体,稍微还有点自食其力的能力。但是懵懂无知的低龄婴孩,只能依赖保育人员来照顾了。
雇人乳养,费用怕是不低啊。再说了,奶娘又不是奶牛,少了也不顶用啊。
真要将溺婴行为列入大明律的话,怕是每一年,全国各地都能收到数不清的弃养婴孩。
“范卿,给朕找一找历朝历代有哪些涉及到保育遗弃婴孩的具体良政。”暂时拿不住主意,王迪打算参考一下前朝是如何应对此事的。
翻看处理着今日呈至天子案前的奏疏,时间一点点过去,待到多半个时辰以后,范宗已经整理好了他所需的档案资料。
“从前往后,慢慢念与朕听。”依靠在龙椅上,王迪闭目养神道。
“是,陛下!”
拿起最上面几本史书,快速翻到其中一页,直挺挺站在原地的范宗,缓缓讲道:
“自周朝提出的六项息民政策以后,《周礼·秋官·司厉》记载了一条「凡有爵者与七十者,与未龀者,皆不为奴」的律法。七十以上的老者与七岁以下的孩童即便犯了罪,也不被罚为奴…后世历朝历代,也多遵循这一律法。”
“春秋时期,霸主齐桓公在‘葵丘会盟’时,召集了鲁、宋、卫、郑、许、曹等国,立下的会盟盟约第三条,就是‘敬老慈幼,无忘宾旅’。”
“《管子》中有明确记载,为了增加属地人口,齐国专门设置了保育婴孩的管理机构,名为掌幼。”
“而且为了快速积蓄民力,还颁布了诸如‘百姓家里子女多且无力抚养者,官府将予以救助:有三个孩子的家庭,母亲免征赋税;有四个小孩,全家免赋;有五个小孩,则官府为其配置保育人员,且提供家中两人的口粮’这些良政。”
“同样的,越王勾践为积蓄力量,反击吴国,他也在属地采取了鼓励妇女生育,保护幼儿的措施。《国语·越语》中有记载:‘官府派医生帮助妇女分娩。生了男婴的家庭,越国奖励两壶酒和一条狗;生了女孩的,奖励两壶酒和一头猪;生了三胞胎的,安排专门的奶娘帮助照顾;生养了双胞胎的,国家负担其中一个儿童的抚育费。那些孤老、寡妇、生病的、贫困的人家,其儿女皆由官府收养。”
“待到始皇帝一统天下,素以严苛闻名于世的秦律明确规定了,父母擅自杀害养子,会被当街处死。为人师者,如若过渡役使或鞭打学生,必须罚购买一副盔甲或者两副盔甲。”
“不过…秦朝不是以年龄来判断是否为儿童,而是以身高。《仓律》中规定:男满六尺五寸、女满六尺二寸,是为成年人。”
范宗言语至此,认真听讲的王迪,大为诧异道:“六尺五寸?”
六尺,那特么可是两米高啊!
不过问完以后,王迪马上反应了过来,定是秦朝的一尺长度,与现如今大明朝有所不同。
“回禀陛下,秦朝的六尺,等同于我大明圣朝的四尺。”
听闻范宗解释,王迪于心中默算过后,也就明白了秦朝的六尺五寸,应该是一米五左右。
“一米五以下的男人都被视为儿童?这标准…定得也太高了吧。”
对比后世,王迪很好奇秦朝的百姓,到底是吃了啥顽意,竟能长得如此魁梧!
“汉高帝刘邦曾下令:民产子,复勿事二岁。只要生孩子,便可免除两年赋役。”
“汉章帝刘炟给孕妇发放胎养谷,并免除丈夫赋税。”
“《二年律令》,免除了十岁以下儿童的死刑与肉刑。”
“南北朝时期,有了孤独园……”注意到皇帝摆了摆手,范宗换了另一本继续讲道:
“《唐律疏议》明文规定,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,徒二年。其意,指的是那些收养婴孩的家庭,若是胆敢遗弃孩子,最轻也是两年流放劳改。”
“唐文宗时代,《抚恤疾疫诏》规定了,只要有家庭愿意收养弃儿,就预先给予两个月的口粮。”
“宋朝,待到《居养法》落实及婴儿局、慈幼局和慈幼庄这些慈幼机构相继出现以后,弃子溺婴风气,着实有了好转。”
“如果民间有人想领养弃婴,官府每月会发一千文钱,三斗米,待三年后停发。”
“生活贫困的人家,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,减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,及发放生育补贴,一般都是四千文钱。”
“再就是,唐宋时期,不管是强抢还是诱骗,只要被拐方是儿童,就是最重标准。拐卖儿童给别人做子孙的,那就三年坐牢。如果是拐卖儿童为奴,即为绞刑。倘若被拐儿童身体遭到侵害,无论什么原因,人贩最轻也要斩首…而且买方也要承担罪行,其罪责只会比人贩子低一等。”
“到了蛮元时期,在宰相刘秉忠的力主之下,《元典章》里记载了,无论贵族与否,与十岁以下幼女奸罪一经发生,皆处死。”
言语落罢,瞥了眼好似睡着的皇帝,还算懂事的范宗,赶忙规整好档案资料走了出去,留给皇帝独自沉思的空间。
“《管子》当中记载的,与越王勾践实施的保育政策,听着倒还不错。”
“可怜天下父母心…如若家中衣食足够的话,再辅以一定的奖罚措施,如此一来,想必弃子溺婴行为,应该会大幅减少。”
“育婴堂嘛,该建还是得建。不过…这只能当做最后的兜底。抚育婴孩,本就是为人父母者应尽的义务,哪能事事都要国家来操心。”
想着如何设立保育婴孩的健全政策,再回顾着新政当中的利民减负措施,王迪觉得,处在当下这个一点都不矫情的年代,养活一个婴孩的成本,应该没有自己想得那么多。
人命贱如草的时代,有点吃的、有点喝的,这就足够了,还想要啥?